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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永、张建等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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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853号
  • 案件名称

    王文永、张建等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王文永;张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永,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界首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186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56424030。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史小桥中心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习(320321197210193010),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1875258878。        申请执行人王文永,张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64650元,案件受理费359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1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4月6日至9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有账户有存款另案已冻结,现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在本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4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乌苏市不动产中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乌苏市人民法院有保全案件。(保全乌苏市鑫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        5、于2021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室9月11日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建,王文永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未执行标的864650元,案件受理费359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103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审判员    努力古丽审判员    李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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