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4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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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4836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483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39号美富商业中心T4栋27008房。法定代表人,孙秀莲。被告: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159号凯通国际城第10幢31楼31026号。法定代表人,孙文钦。被告: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中路39号宇成朝阳广场T4栋270006。法定代表人,孙秀莲。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3日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雅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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