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仲崇明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2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213号
  • 案件名称

    仲崇明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仲崇明
  • 案件缘由

    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2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仲崇明,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武,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仲崇明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7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仲崇明上诉称,本案是原承租人刘淑珍将公有住房承租权依法转让给上诉人的合同纠纷,其实质是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大连市有关政策规定及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为有效合同。转让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协议书主要义务,受让方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转移该公有住房的实际占有,且受让方也一直交纳租金及水电费用等。刘淑珍去世后,被上诉人承接了协议书项下原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另,上诉人系刘淑珍的儿子,系原承租人刘淑珍共同居住人,且共同居住二年以上,上诉人也有权作为承租人代表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其他共同居住人均同意将承租人变更至上诉人名下。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权的变更问题应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根据公有房屋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或财产关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巍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