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2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211号
  • 案件名称

    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国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2211号 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1号附37号E企吧众创空间C区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13P600。法定代表人:韩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女,公司员工。被告:朱建国,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一风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胡  梦                                 书  记  员     邓雪琴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