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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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2211号案件名称
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2211号 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1号附37号E企吧众创空间C区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13P600。法定代表人:韩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女,公司员工。被告:朱建国,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启众广通(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一风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胡 梦 书 记 员 邓雪琴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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