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平、古海尔尼萨艾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16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24执163号之一案件名称
孔祥平、古海尔尼萨艾尼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若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孔祥平;古海尔尼萨艾尼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祥平,男,1959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执行人:古海尔尼萨艾尼,女,1983年10月0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本院在执行于孔祥平申请执行古海尔尼萨艾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28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古海尔尼萨艾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94092元(其中案款92800元,执行费129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古海尔尼萨艾尼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名下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古海尔尼萨艾尼名下银行开户、机动车登记、房屋登记、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信息和证券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申请人孔祥平向我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古海尔尼萨艾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我院核查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9409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认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该案件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吐尼亚孜马木提审判员 赵江丽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美合日班阿力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