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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某某有限公司、韩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恢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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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恢311号
  • 案件名称

    项城某某有限公司、韩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项城某某有限公司;韩某;项城市某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项城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副行长。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被执行人:项城市某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81MA3X64N45L,地址: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城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某、项城市某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项城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恢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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