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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与宋广和、刘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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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835号
  • 案件名称

    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与宋广和、刘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宋广和;刘明
  • 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835号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7381671XU,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东方大道与龙山路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郭云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明,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梦源,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广和,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被告:刘明,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发年,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河,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广和、刘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原告已预交248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永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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