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县财源日杂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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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153号案件名称
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县财源日杂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县财源日杂批发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53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县财源日杂批发,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兴荣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MCXFN3R。经营者:周在元。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岳阳县财源日杂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湘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石 峰审 判 员 吴圣岩人民陪审员 刘昆言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黎雨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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