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兵、刘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6民初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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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民初176号案件名称
张兵、刘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丈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兵;刘锋;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6民初176号原告:张兵,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刘锋,男,1972年3月3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古丈县。被告: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然,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文,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工程部长,住湖南省津市,一般代理。原告张兵与被告刘锋、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兵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合计747.5元,由原告张兵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粟亚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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