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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等张某3、闫某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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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478号
  •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张某3、闫某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闫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系张某1丈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审被告:闫某(系张某1、张某2、张某3之母),女,193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4,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张某1、张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3、原审被告闫某、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张某2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张某1、张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1、张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6.14元,减半收取1893.07元,由上诉人张某1、张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琳俐审判员    李伟力审判员    高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沈梅花书记员    杨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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