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等张某3、闫某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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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478号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张某3、闫某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闫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系张某1丈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审被告:闫某(系张某1、张某2、张某3之母),女,193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4,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张某1、张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3、原审被告闫某、原审第三人新疆某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张某2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张某1、张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1、张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6.14元,减半收取1893.07元,由上诉人张某1、张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琳俐审判员 李伟力审判员 高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沈梅花书记员 杨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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