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飞与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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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1705号案件名称
杨永飞与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永飞;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1705号原告:杨永飞,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东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永飞与被告上海旭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永飞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永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昀书记员 陈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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