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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路瑶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开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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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899号
  • 案件名称

    江阴市路瑶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开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江阴市路瑶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开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899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路瑶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CBW408,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585号16幢127号。法定代表人:袁秀华。被执行人:江阴市开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PXON3C,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232号。法定代表人:王娟娟。江阴市路瑶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瑶公司)申请执行江阴市开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9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开达公司应支付路瑶公司货款124490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3003元,由开达公司负担,直接向本院缴纳。因开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路瑶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依法向开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对开达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信息等进行查控,并对其名下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至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开达公司名下无不动产;4、至江阴市车管所查询,开达公司名下无车辆;5、至开达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6、依法将开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路瑶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路瑶公司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开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开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路瑶公司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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