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营、胡凌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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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819号案件名称
何营、胡凌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何营;胡凌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何营,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胡凌嶒,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何营与被执行人胡凌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8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凌嶒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凌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胡凌嶒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凌嶒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凌嶒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其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胡凌嶒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营。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 综上,被执行人胡凌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8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永宝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陈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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