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龙、张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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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05号案件名称
张海龙、张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海龙;张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龙,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与被执行人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4638.00元,执行费7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执行,现已执行回款145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海龙。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张海龙同意被执行人张丽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徐晓东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云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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