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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龙、张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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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05号
  • 案件名称

    张海龙、张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海龙;张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龙,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申请执行人张海龙与被执行人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4638.00元,执行费7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丽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执行,现已执行回款145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海龙。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张海龙同意被执行人张丽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徐晓东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云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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