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辉与薛佳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203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20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辉与薛佳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辉;薛佳雯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2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辉,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薛佳雯,女,200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薛佳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辉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402执20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仇慧星审 判 员 蔡闻世审 判 员 徐惜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冯 晟书 记 员 李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