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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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847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晓慈;海明旭;李亚峰;郭秀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847号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9号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06218J。法定代表人:岳兴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规划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820463071。法定代表人:顾晓慈。被告:顾晓慈,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海明旭,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第三人:李亚峰,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第三人:郭秀丽,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晓慈、海明旭、第三人李亚峰、郭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晓慈、海明旭、第三人李亚峰、郭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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