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桂英、刘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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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367号案件名称
朱桂英、刘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桂英;刘华;广西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朱桂英,女,1971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70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生,平南县大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月亮湾中华广场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6998917077。法定代表人:蔡家勇,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朱桂英、刘华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8512.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8512.06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23元、执行费1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广西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其房产正通过本院另案评估、拍卖。待上述房产处置完毕后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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