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黄长谋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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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68号案件名称
陈某、黄长谋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陈某;黄长谋;朱秀惠;黄某1;黄某2;邵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68号申请人:陈某。申请人:黄长谋。申请人:朱秀惠。申请人:黄某1。申请人:黄某2。申请人黄某1。被申请人:邵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黄长谋、朱秀惠、黄某1、黄某2与被申请人邵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黄长谋、朱秀惠、黄某1、黄某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陈某、黄长谋、朱秀惠、黄某1、黄某2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健名下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陈某、黄长谋、朱秀惠、黄某1、黄某2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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