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小卫、权坤寿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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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530号案件名称
闫小卫、权坤寿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闫小卫;权坤寿;闫小卫;权坤寿;张环宇;张环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恢530号 申请执行人:张环宇,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执行人:权坤寿,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闫小卫,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环宇与被执行人权坤寿、闫小卫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环宇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某某欠款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62.5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小卫外出打工,去向不明,二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权坤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权坤寿自愿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最少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元,直至案款履行完为止。因案款履行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权坤寿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6执恢53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 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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