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礼、宋玉莲等与赵韶华、黄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1民初3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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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3703号案件名称
刘明礼、宋玉莲等与赵韶华、黄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明礼;宋玉莲;刘益良;刘再娥;赵韶华;黄立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021)湘0521民初3703号 原告:刘明礼,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原告:宋玉莲,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原告:刘益良,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原告:刘再娥,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福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韶华,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告:黄立新,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原告刘明礼、宋玉莲、刘益良、刘再娥与被告赵韶华、黄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礼、宋玉莲、刘益良、刘再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韶华、黄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明礼、宋玉莲、刘益良、刘再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四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429653元(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从2021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四原告系一家人,原告刘明礼、宋玉莲系夫妻关系,原告刘益良、刘再娥系刘明礼、宋玉莲的子女。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7日,被告赵韶华向四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经商。由原告刘再娥通过其邵东农商银行的账户将100万元转至赵韶华的银行账户。2013年12月1日,被告赵韶华向四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年度总计利息为180000元。至2018年11月30日,赵韶华支付了前期利息,偿还了本金50000元。尚欠本金95元。后二被告未再还本付息。特诉请法院支持原告所请。 被告赵韶华、黄立新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刘明礼与原告宋玉莲系夫妻关系,原告刘益良、刘再娥系刘明礼、宋玉娥的子女。被告赵韶华因经营内江百姓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四原告经协商,共同出资100万元借给赵韶华。2013年11月27日,由原告刘再娥通过其银行账户将100万元转至赵韶华银行账户。2013年12月1日,由原告一方书写一份借据,内容:“今刘明礼全家集资100万元,经刘氏家族合议,借给外甥女赵韶华,存入利息是年利率1分5厘,年度总计利息18万元整,请赵老板出如下借据。”赵韶华在该“借据”下方书写借条,内容:“经借到人民币100万元整,年息1.5分是实,赵韶华,2013年12月1日。”后赵韶华将该借款100万元陆续用于支付内江百姓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进货款。截至2018年11月30日,赵韶华尚欠四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后二被告未再还本付息。 另认定,二被告于1992年8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9月4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上第四条债权与债务处理第(2)赵韶华承担债务289.5万元中载明:“刘再娥(再再)本金95万元,利率1.5%。”内江百姓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黄立新。四原告因本案诉讼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花费投保费3000元。 本院认为,四原告与被告赵韶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虽未约定还本付息的期限,但经四原告催收后被告赵韶华除偿还部分本息外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全部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截止2021年6月30日,赵韶华尚欠四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利息429653元。二被告虽已办理离婚登记,但涉案借贷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生产经营,且在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上也认可该债务。故涉案借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虽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涉案借款由被告赵韶华偿还。该约定只对二被告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的第三人。在对外关系上被告黄立新负有连带偿还涉案借款本息的义务。四原告因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法律并未对此方式予以禁止,且该责任保险费的支出未超出合理范围。是当事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二被告承担。综上,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韶华、黄立新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明礼、宋玉莲、刘益良、刘再娥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429653元(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从202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赵韶华、黄立新在本判决生效后连带支付原告刘明礼、宋玉莲、刘益良、刘再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09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韶华、黄立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作化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威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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