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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建冬与李俊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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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518号
  • 案件名称

    行建冬与李俊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行建冬;李俊叶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518号原告:行建冬,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伟,山西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叶,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丰(系被告儿子)。原告行建冬与被告李俊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行建冬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建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建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亚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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