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康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2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0209号案件名称
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康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康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209号原告: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大街2197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伟,总经理。 被告:高康康(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康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绿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雪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邹道明、犹家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209号 下一篇 周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3民初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