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道明、犹家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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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209号案件名称
邹道明、犹家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湄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邹道明;犹家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209号原告:邹道明,男,生于1970年7月9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犹家学,男,生于1957年8月4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1-1)。负责人:彭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彬远,公司员工。原告邹道明与被告犹家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邹道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邹道明承担。审 判 员 余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牟若男书 记 员 李俊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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