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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曹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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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58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曹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曹锋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58号申请保全人:曹锋,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男,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曹锋与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新疆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80500元内进行冻结、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新疆农村信用联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80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9a88账户(实际冻结0.08元)、尾号4cae账户(实际冻结10.28元)内资金80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的房产(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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