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曹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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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58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曹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曹锋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58号申请保全人:曹锋,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男,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曹锋与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新疆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在80500元内进行冻结、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新疆农村信用联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80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9a88账户(实际冻结0.08元)、尾号4cae账户(实际冻结10.28元)内资金80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达吾提·乌散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的房产(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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