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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加增、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81执402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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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执402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元加增、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元加增;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81执40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元加增,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路32号。法定代表人:焦红旗,系公司经理。关于元加增与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在12×××2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2.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张家口银行12×××2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498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勇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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