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加增、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81执4021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执4021号之二案件名称
元加增、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元加增;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81执40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元加增,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路32号。法定代表人:焦红旗,系公司经理。关于元加增与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在12×××2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2.3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邯郸市滏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张家口银行12×××2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498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勇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请保全人曹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58号 下一篇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中山市横栏镇横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2072执8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