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欧灵芝、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3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314号
  • 案件名称

    欧灵芝、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欧灵芝;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欧灵芝,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林荫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平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灵芝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湘11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灵芝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9月3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处理;于2021年4月22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登记信息,经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查封了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的房屋,经调查及申请执行人反映的情况,无法确定该房屋的准确位置,且在银行抵押两千多万处置没有实际意义,现该房屋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面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 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