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丽、广西自贸区中宝美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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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603号案件名称
梁丽丽、广西自贸区中宝美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丽丽;广西自贸区中宝美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603号梁丽丽、广西自贸区中宝美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梁丽丽与被申请人广西自贸区中宝美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81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冻结广西自贸区中宝美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华夏13058000000218812)存款79200元,实际冻结11043.28元;冻结梁丽丽名下银行(邮政6217996100130479726)存款79200元,实际冻结79200元;以上两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9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81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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