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丹丹、段永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23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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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23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丹丹、段永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丹丹;段永久;彭海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2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丹丹,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阳,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俊,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段永久,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彭海燕,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丹丹与被执行人段永久、被执行人彭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案依申请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07民初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陈旭东审 判 员 梅根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吴义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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