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勇军、姚凡英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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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707号案件名称
姚勇军、姚凡英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姚勇军;姚凡英;济南浩玉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姚勇军,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姚凡英,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济南浩玉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柳塘口村平安街28号。法定代表人:纪祥松。姚勇军、姚凡英申请济南浩玉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勇军、姚凡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佘中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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