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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勇军、姚凡英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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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707号
  • 案件名称

    姚勇军、姚凡英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姚勇军;姚凡英;济南浩玉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姚勇军,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姚凡英,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济南浩玉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柳塘口村平安街28号。法定代表人:纪祥松。姚勇军、姚凡英申请济南浩玉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勇军、姚凡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佘中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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