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日成、陈延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9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967号案件名称
颜日成、陈延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颜日成;陈延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颜日成,男,1964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陈延生,男,1988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颜日成申请执行陈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颜日成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981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颜日成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981执196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陈延生不按期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颜日成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婉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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