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永道、董效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02执20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2072号
  • 案件名称

    韩永道、董效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韩永道;董效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02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韩永道。被执行人:董效龙。韩永道与董效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0902民初2795号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董效龙欠原告韩永道共38000元。因董效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韩永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5月17日、9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冻结被执行人董效龙名下银行账户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扣划。(2)通过不动产查询,并未查到被执行人董效龙名下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董效龙名下并未有证劵、股票、保险。(5)申请人不要求法院去线下调查、不要求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三、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书义务,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1000元,实际执行到位5000元,尚余26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白翠翠审判员  孔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德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