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迪洛尼门窗有限公司、何运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3民初5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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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269号案件名称
湖南迪洛尼门窗有限公司、何运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迪洛尼门窗有限公司;何运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03民初5269号原告:湖南迪洛尼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中兴路潇湘国际广场建材市场第一层108。法定代表人:肖坤,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林,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运兴,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湖南迪洛尼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迪洛尼门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林、被告何运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迪洛尼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是原告工作人员,2020年11月被告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现被告已经离开原告公司,而其向原告的借款未偿还原告,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何运兴辩称,借款属实,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20年11月15日,原告公司出纳谭玉红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被告向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还,酿成本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运兴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湖南迪洛尼门窗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该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何运兴应当按原告要求及时偿还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何运兴经原告催收后未按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湖南迪洛尼门窗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何运兴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运兴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迪洛尼门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何运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陶 小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彭霞超群代理书记员 邓 亚 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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