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罗尚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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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2658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罗尚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罗尚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658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重 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062F。 法定代表人:叶胜兵,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丹丽,该行员工 被告:罗尚亚,男,1974年5月7日出生,住酉阳县。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罗尚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冉玲珑人民陪审员 王声明人民陪审员 冉隆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涛书 记 员 冉 玙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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