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和平、刘红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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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504号案件名称
谢和平、刘红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谢和平;刘红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504号申请执行人:谢和平,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被执行人:刘红旗,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和平与被执行人刘红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按照该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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