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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民终5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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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民终5960号
  • 案件名称

    袁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袁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鲜雨;合江县虹宇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袁文波;胡运涛;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终5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龙,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7号1号楼6层601、602、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80400947Y。负责人:刘俊杰,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鲜雨,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江县虹宇物流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实录镇政府三江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891356737。法定代表人:赵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文波,男,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运涛,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东皇街道银龙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9355003H。法定代表人:税小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二期永泽大厦1-3、5-1、6-1、7-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178201。负责人:杨先忠,总经理。上诉人袁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鲜雨、合江县虹宇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袁文波、胡运涛、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谭应勇审 判 员 施正高审 判 员 杨恩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侯振伟书 记 员 王群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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