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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许兰兄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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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执638号
  • 案件名称

    桂敏、许兰兄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桂敏;许兰兄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桂敏,女性,1967年6月4日出生,住罗山县。被执行人:许兰兄,女性,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敏与被执行人许兰兄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1执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大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 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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