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敏、许兰兄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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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执638号案件名称
桂敏、许兰兄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桂敏;许兰兄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桂敏,女性,1967年6月4日出生,住罗山县。被执行人:许兰兄,女性,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敏与被执行人许兰兄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1执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大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 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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