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玉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8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843号
  • 案件名称

    马玉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玉武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843号被执行人:马玉武,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满族,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马玉武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辽068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1)辽068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玉武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