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召营、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2执异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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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执异120号案件名称
宋召营、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宋召营;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2执异120号案外人:于凤春,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申请执行人:宋召营,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被执行人: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营州路三段。法定代表人:张成轩,经理。被执行人:宋哲,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召营与被执行人朝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凤春对本院查封的凌源市国贸大厦二层070244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现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案外人于凤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于凤春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魏凌飞审判员 李冬雷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温江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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