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春、李雪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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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春、李雪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春;李雪兰;粟麟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春,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雪兰,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粟麟翔,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与被执行人粟麟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30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粟麟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粟麟翔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粟麟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400.00元。2021年8月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粟麟翔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有价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预告登记),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不宜处置(该预告登记的房产所有权归属于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2021年8月19日向市场质量监督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向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粟麟翔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同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粟麟翔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粟麟翔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粟麟翔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粟麟翔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表示目前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7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粟麟翔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春、李雪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昭珣书 记 员 龙 腾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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