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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玉华、邹立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24民初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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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24民初859号
  • 案件名称

    柳玉华、邹立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孙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柳玉华;邹立民;纪丹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4民初859号原告:柳玉华,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护士,现住孙吴县。被告:邹立民,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被告:纪丹丹,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原告柳玉华与被告邹立民、纪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在本案中,柳玉华不能提供邹立民、纪丹丹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邹立民、纪丹丹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前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6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退还原告柳玉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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