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玉华、邹立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24民初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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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24民初859号案件名称
柳玉华、邹立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孙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柳玉华;邹立民;纪丹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4民初859号原告:柳玉华,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护士,现住孙吴县。被告:邹立民,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被告:纪丹丹,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原告柳玉华与被告邹立民、纪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在本案中,柳玉华不能提供邹立民、纪丹丹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邹立民、纪丹丹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前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6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退还原告柳玉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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