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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立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4民初5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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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民初5281号
  • 案件名称

    本溪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立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本溪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立国;崔玉琴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4民初5281号原告:本溪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滨河南路808-19栋2层1门。法定代表人:王俊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志,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立国,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崔玉琴,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原告本溪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国、崔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本溪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溪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溪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八元,由原告本溪东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真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慧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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