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军、胡奕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恢1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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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恢121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新军、胡奕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新军;胡奕昕;周岳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恢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新军,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胡奕昕,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周岳辉,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系胡奕昕之夫。本院在执行胡新军申请执行胡奕昕、周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21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煜审 判 员 谭琪弋审 判 员 唐荷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唐 婕书 记 员 周 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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