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寿文与蒋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59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954号案件名称
向寿文与蒋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向寿文;蒋顺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5954号 原告:向寿文,男,苗族,1968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蒋顺美,女,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原告向寿文与被告蒋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寿文与被告蒋顺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寿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蒋顺美归还借款1.5万元。事实及理由:被告蒋顺美于2016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5.1万元,同日,原告出借5.1万元现金给被告蒋顺美。之后,被告蒋顺美归还借款3.5万元,至今未归还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请如上。 被告蒋顺美辩称,被告向原告向寿文借款4万元现金,已还款3.5万元。因原告向寿文将我兄弟存放在他处的5000元蜂蜜出售,应将5000元蜂蜜款抵扣被告借款5000元。另外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的借款1.5万元,原告向寿文说过不需要被告归还。故被告所借款项已还清。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蒋顺美向原告向寿文借现金5.1万元。截止2019年8月16日,被告蒋顺美陆续还款3.5万元。被告蒋顺美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6月30日与原告向寿文微信聊天时确认尚欠原告向寿文1.5万元,经原告向寿文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向寿文与被告蒋顺美当庭陈述及原告向寿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向寿文主张借贷关系的成立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其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照片及原始手机载体,被告蒋顺美对其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即确认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即被告蒋顺美尚欠原告向寿文借款1.5万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蒋顺美理应偿还原告向寿文借款1.5万元。原告向寿文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蒋顺美未举示原告向寿文放弃1.5万元债权及借款5000元具备法定抵销或约定抵销情形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对被告蒋顺美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除上文所列证据外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或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顺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向寿文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蒋顺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向寿文自愿垫付,限被告蒋顺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向寿文)。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余宛嫔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余琳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245号 下一篇 胡新军、胡奕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恢12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