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周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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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335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周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志强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335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被告:周志强,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周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嵘法官助理 孟纯书 记 员 魏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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