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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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174号案件名称
王莉、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莉;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2民初6174号 原告: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虎头桥路汉台区体育运动中心院内西侧1F。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052。法定代表人:罗振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德杰,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洋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莉,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略阳县。原告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陕西俊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良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冀田甜 书 记 员 刘 静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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