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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迎祥、薛成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3执2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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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3执2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曹迎祥、薛成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湟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曹迎祥;薛成辉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3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迎祥(身份证号码XXX),男,藏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委托代理人郭居英(身份证号码XXX),女,藏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执行人薛成辉(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申请执行人曹迎祥与被执行人薛成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薛成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迎祥人工工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6元。 1.2021年3月17日,本院以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薛成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二人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5月13日、7月29日、9月13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薛成辉银行存款、网银账户余额、股票、证券、车辆、税务、不动产、婚姻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薛成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有少量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无车辆、股票、债券、税务、工商等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8日,经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薛成辉在湟源县房管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其后被执行人薛成辉一直未履行,因其不配合法院工作,2021年7月27日本院对薛成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了申请人曹迎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薛成辉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薛成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曹迎祥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扈宏武审判员郝倩倩审判员朱秋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马振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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