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伯军、姚珍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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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436号案件名称
金伯军、姚珍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金伯军;姚珍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436号原告:金伯军,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姚珍科,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伯军与被告姚珍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伯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金伯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伯军撤回对被告姚珍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金伯军负担。审 判 员 何才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武利兵代理书记员 黄笑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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