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汪武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异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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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异88号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汪武平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汪武平;张传玲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异88号案外人:张传玲,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金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亳魏路。注册号:341602600315748。负责人:江敏,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家华,该站员工。被执行人:汪武平,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金华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汪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传玲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汪武平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号)不动产一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金华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汪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汪武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以(2019)皖1602民初1083查封被执行人汪武平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号)不动产一处。该不动产抵押于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张传玲与被执行人2000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21年7月9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婚后财产亳州市谯城区××××号)不动产一处归张传玲所有,汪武平的借贷行为发生于2016年-2018年期间,债权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结合本案,本案债权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2021年7月9日离婚约定:涉案房产归张传玲所有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院执行的不动产登记在汪武平名下,汪武平系权利人。为此,案外人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涉案房产不足以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传玲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范心正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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