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茂森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38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3876号案件名称
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茂森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茂森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3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兴庆湖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剑龙,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茂森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商业楼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许燕,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茂森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上诉人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茂森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系新疆茂森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现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对于该项请求,应确认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即查明涉案合同已完工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及合同效力等情况,以作为认定责任的基本事实依据。并综合确定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23.9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诚审判员 杨鹏飞审判员 杜高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龙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