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鲜与高进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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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956号案件名称
张春鲜与高进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春鲜;高进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956号申请人:张春鲜,女,1951年1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高进,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人张春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申请人张春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申请事项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张春鲜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鲜撤回申请。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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