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春鲜与高进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9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956号
  • 案件名称

    张春鲜与高进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春鲜;高进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956号申请人:张春鲜,女,1951年1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高进,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人张春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申请人张春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申请事项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张春鲜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鲜撤回申请。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